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程序研究

2020-11-02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张明楷教授认为,程序上的刑民关系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时间上与重要性上的关系问题。

一、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实务现状

       (一)北上广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判文书的类型化分析

       通常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活动越活跃。北上广深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动活跃,法院审判水平在全国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检索2019年上述地区基层法院民事一审裁判文书,从命中结果中选取351份裁判文书作为调研样本,得出以下结果:



       (二)现存问题:实践中应用混乱


       从逻辑上而言,刑民交叉类案件的程序适用无非三种情形: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

       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错综复杂,从总体上看,“先刑后民”原则有利于借助刑事侦查手段查清案件事实,但也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权益的路径被阻碍。因此,将“同一事实”标准作为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依据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我国当前立法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二、我国当前相关的立法规定

       (一)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主要适用的裁判依据及适用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明确了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并行审理;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

       所谓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说,由于刑事规范和民商事规范性质的不同,刑民交叉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因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采取了更为科学的“同一事实”的表述,2015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以采纳和延续。以上规定都遵循了在刑民交叉问题处理上的“同一性”标准,故法院应依法重点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具有同一性。

       按照以上规定,对于刑事、民商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则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因此刑事、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判断至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民商事案件能否继续审理。

但由于司法实务中,法官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自由裁量权,且不同法院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如何认定“同一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争议。

       (二)2019年《九民纪要》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对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应当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角度进行判断。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九民纪要》对当前刑民交叉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予以明确。《九民纪要》第128条通过列举刑事、民商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将“同一事实”与“同一当事人的不同事实”加以区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利:



       《九民纪要》虽然未对“同一事实”认定标准进行明确界定,但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不得认定为“同一事实”的若干情形,对司法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属于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适用民刑并行原则


       在行为内容、主体和对象方面,民间借贷案件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存在部分重合。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符合《7号规定》第 10 条“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以及《民借解释》第 6 条“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法律要素构成要件,应适用民刑并行的程序原则。


四、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民刑并行程序适用的具体规则

       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途径,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民事程序对个人私权进行救济,因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触犯刑事法律规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通过刑事诉讼运用国家公权力对刑事犯罪进行制裁,两种程序的适用规则截然不同,不能相互混淆。

       (一)民间借贷已经立案后,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属于民事案件的部分应继续审理;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分别适用刑事与民事程序;

       (三)借款人被法院依刑事程序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不影响出借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赔偿的程序权利。不可否认,在经过刑事诉讼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后,已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最大程度的措施,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了被害人的程序权利,被害人仍享有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的合法权益。同时,刑事诉讼强制手段针对的是与刑事案件有关联的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联的那部分财产以及刑事判决后新发现的财产仍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执行对象。


结语

       尽管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程序适用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是否“不属于同一事实”,导致实务应用中的困难。基于该类案件属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鉴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规则适用的差异性,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程序原则,通过确立刑事部分适用刑事程序、民事部分适用民事程序的具体规则,二者并行不悖、不相混淆,同时理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协调机制,才能确保该类案件得到科学、公正、高效地审理。

       而当谈到执行,即便对行为人施以刑罚,出资人所交付的款项也无法得到及时偿还,出资人的损失仍无法得到及时弥补。所以借钱给别人一定要谨慎,如果借款数额巨大的话,最好出借资金之前先做个尽调。



作者:雷鸥翔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