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为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016-04-20
近日,衡纵律师事务所受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向证券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4号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认定等四种情形下,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且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内容提出了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指引要求。自4号公告发布之后,基金业协会组织了多次会议对4号公告进行解读和释明,私募基金行业反响强烈,相当数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委托或正在委托法律顾问开展4号公告核查与法律意见书出具工作。
该客户因办理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手续,委托衡纵出具法律意见书。衡纵接收该客户委托之后,根据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对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向客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规范化建议,积极协助客户落实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由合伙人蒋衡律师牵头,经办律师为李懋洲律师、石苗律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