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群内开设赌场流水2000余万,获缓刑判决
2025-09-24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N某在“聊呗”APP中注册账号、组建群聊、担任群主并发展群成员以“抢红包”、“接龙”等方式进行赌博,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对后台数据进行鉴定,群收红包金额2000余万,发红包2000余万,群内ID近1400个,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辩护过程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家属委托雷鸥翔律师介入辩护。辩护人介入后,与检察院重点就本案非法获利金额部分进行沟通,经退回补充侦查,最终起诉非法获利8万余元。
辩护人首先进行了阅卷,初步掌握了案件证据情况后发现“非法获利30余万”只有当事人口供,证明获利金额的客观证据不足。随后到看守所会见N某,从N某口中得知获利30余万的确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与检察院沟通辩护意见后,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就鉴定数据部分重新进行了认定,最终通过银行流水计算出非法获利8万余元。检察院拟在五年以上量刑,而N某希望判处缓刑,因双方对量刑争议较大,N某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愿,但本案并未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
后法院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提出,根据本案客观证据显示涉案期间截止于2020年10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的规定,并附相关后台提取证据。还就本案鉴定意见、赌资及参赌人数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等均提出了意见。庭前会议后,合议庭对本案涉案期间进行了核实,辩护人按照公安机关的计算方法(提现减充值)提交了计算明细,得出差额并非8万余元而是6万余元,与法官进行交流过程中仅对其中某笔5900余元款项是否应扣除未达成一致意见。
辩护人庭前会议后、开庭前向法院、检察院均沟通了认罪认罚,争取缓刑的辩护意见,家属配合至社区开具了N某平时表现证明向法院提交,N某自愿按照未扣除5900余元争议部分的金额退缴了违法所得7万余元。辩护人再次提出希望争取缓刑以及考虑到N某涉案情节、家庭情况以及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在判处罚金刑时酌情从轻的意见。
开庭当天,公诉人坚持原指控金额,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N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法院认定被告人N某犯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采纳了辩护人除“违法所得认定证据不足”以外的全部辩护意见,本案当庭宣判,认定N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N某当庭表示不上诉,N某家属在宣判当天缴纳了罚金,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四、律师后语
本案最终能够达到当事人期望的量刑结果,律师的辩护工作固然重要,也离不开家属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和充分配合——当事人家属在辩护人让家属多次独自去法院递交材料并进行交流时,完全认可律师安排的分工,并认真记录、执行律师安排的“任务”;在律师建议去社区开具证明、按照辩护人和当事人均不认可的多出5900余元的违法所得进行退缴的时候,虽然不能理解,但还是无条件照做,以及本案诸多辩护细节上的通力配合,均为本案取得最终的缓刑结果起到了正向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