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12-22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
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
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018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3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公布了2013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644元(以下简称“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经市人社局同意,现就我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34元/月,上限为12254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5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
2.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见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9018元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4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9018元(4084.83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2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4年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丧葬补助金时使用49018元(4084.83元/月)。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4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和金额,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31号)规定执行;2014年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49018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编制内职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起按47644元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起按47644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382元/月,上限为11911元/月(见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6月起按47644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3176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3970元为月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3970元为月缴费基数(见附件2)。
(三)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4年1月起按47644元执行。
附件:1. 2014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 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 2014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附件1
2014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
险种 |
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40%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
基本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
8% |
163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2254 |
|
险种 |
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2382 |
实际工资 收入 |
11911 |
|
失业 保险 |
2% |
1% |
2382 |
实际工资 收入 |
11911 |
|
工伤 保险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 |
无 |
2382 |
实际工资 收入 |
11911 |
|
生育 保险 |
0.6% |
无 |
2382 |
实际工资 收入 |
11911 |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无 |
2382 |
实际工资 收入 |
11911 |
备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前为3970元/月。
附件2
2014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
险种 |
缴费档次 |
缴费比例 |
月缴费基数(元) |
月缴费金额(元) |
|
养老 |
最低档(40%) |
20% |
1634 |
326.80 |
|
一档(60%) |
2451 |
490.20 |
||
|
二档(80%) |
3268 |
653.60 |
||
|
三档(100%) |
4085 |
817.00 |
||
|
医疗 |
统账结合(含大病互助医疗) |
8.5%+1% |
3176 |
301.72 (269.96+31.76) |
|
住院统筹 |
4% |
3970 |
158.80 |
|
|
生育 |
与基本医疗一并征收 |
0.6% |
3970 |
23.82 |
附件3
2014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
缴费档次 |
1-5月预缴费基数/1-5月应缴费基数(元) |
月应当补缴差额(元) |
|
最低档(40%) |
1437/1634 |
39.40 |
|
一档(60%) |
2156/2451 |
59.00 |
|
二档(80%) |
2874/3268 |
78.80 |
|
三档(100%) |
3593/4085 |
98.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