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2016-12-22
201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356号),2009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63元,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10]19号),2009年度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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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低于职工 平均工资60%的 缴费基数(元/月) |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 工资60%-300%之间的 缴费基数(元/月) |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元/月)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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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 保险 |
1428 |
实际工资收入 |
7140 |
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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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保险 |
1364 |
实际工资收入 |
6819 |
2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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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 保险 |
1364 |
实际工资收入 |
6819 |
实际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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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保险 |
1364 |
实际工资收入 |
6819 |
实际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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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保险 |
1364 |
实际工资收入 |
6819 |
2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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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1364 |
实际工资收入 |
6819 |
实际工资收入 |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医疗、生育、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