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2-2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交发〔2013〕12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2月16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精神以及国家、部、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范畴
(一)我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公路、水运、站场等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系指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主体责任
(三)各施工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足额支付所承建合同段的全部农民工工资和直接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项目投资人要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款,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负连带管理责任。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协调下,建立施工企业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保障机制。其中,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及厅直有关单位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做到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按照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具体牵头对全省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运工程、站场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强化源头治理,坚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基本制度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以合同金额为基准,按农民工工资比例明确一定额度(不低于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每期施工计量支付款中计提。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
3.施工企业依法足额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签发交工证书前,应全额返还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已开工建设项目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本规定实施后两个月内,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补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制度。
1.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单位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单位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施工企业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2.施工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
3.施工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的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4.施工企业应将承包合同段内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分包企业和劳务单位)基本信息汇总后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七)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付制度。
1.施工企业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推行由银行直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现场发卡记录。
2.施工企业在每期计量后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卡上,发放记录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查。施工企业申报计量时间过长的,建设单位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
3.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不得代签。施工单位做好发放情况现场记录,建设单位对此进行督办。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加强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督办予以解决。
(八)实行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责任制度。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建立施工企业、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总责的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责任机制。
2.经核实确认后,必要时,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
(九)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合同条款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把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各项规定及违约责任追究等有关要求作为专项条款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依法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十)实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将施工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维权电话等内容通过媒体宣传、现场宣传等方式告知农民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用工指导,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公平、正义、有序的建设环境。
(十一)实行施工企业按月自查自纠。各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各承建合同段、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或整改,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十二)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季清查督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除要加强建设资金筹集,及时支付工程款外,对工程计量支付也要进行清理督办,同时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农民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告项目投资人。同时,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项目投资人要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立即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三)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督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每年不少于两次督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予以通报。对于拖欠事实清楚的要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和施工企业支付到位;对支付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尽快协调解决,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十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把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情况和农民工管理情况作为信用考核的重点内容。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分包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十五)因施工企业或分包、劳务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农民工投诉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成项目投资人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立即对投诉进行核查,并及时根据核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经核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属实的,分别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予以扣分,并予以通报。
(十六)施工企业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信用管理规定实行市场禁入,给予D级信用评价。
(十七)对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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